(2016)内0626执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严栋与曹文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审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栋,曹文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审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6执315号申请人严栋,公民身份号码×××,男,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籍甘肃省古浪县,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曹文梅,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鄂尔多斯市。严栋申请执行曹文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工资2.5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9元,申请执行人严栋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偿还的和解协议。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做出的〔2015〕乌民初字第8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在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 轲审判员 张 文 旭审判员 哈斯达来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