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深泽县中桥头针刺毡厂申请晋州市益利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泽县中桥头针刺毡厂,晋州市益利车辆饰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3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深泽县中桥头针刺毡厂。法定代表人管建坤。被执行人晋州市益利车辆饰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玄策。深泽县中桥头针刺毡厂申请晋州市益利车辆饰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四终字第0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深泽县中桥头针刺毡厂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学彬执行员 马文安执行员 张献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