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黄燕艺、林某甲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薛北、黄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燕艺,林某甲,薛北,黄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3刑初176号公诉机关漳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燕艺,男,1988年1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漳浦县,现住漳浦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2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甲,男,1990年8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9日被漳浦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5年12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薛北,男,1990年4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漳浦县。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2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8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漳浦县。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漳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诉刑诉(2016)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薛北、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同年6月15日决定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秋莲、刘恋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薛北、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1、2013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陈某丁与朋友李某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自由港KTV”喝酒唱歌时,因弄坏卫生间的挡板与KTV工作人员理会赔偿问题,负责KTV“看场”的黄某乙(已判刑)获悉后,即伙同“光”赶到KTV动手殴打陈某丁,闻讯赶来的被告人林某甲和朱某也参与殴打陈某丁。随后,被告人林某甲与朱某离开KTV至永嘉天地一楼,被告人林某甲见闽E警车停在路边,即用脚踹警车车窗玻璃。经鉴定,陈某丁伤情为轻微伤,闽E警车损毁价值人民币630元。2、2014年4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及其朋友在漳浦县绥安镇“玛莎拉蒂KTV”205包厢喝酒。期间,被告人林某甲要求再买啤酒和小菜时,被KTV工作人员谢某告知KTV已经打烊,被告人林某甲即吼叫着强行要求购买啤酒,谢某只好再搬来一箱啤酒。被告人林某甲等人继续喝了两瓶啤酒后结账,谢某表示两瓶啤酒需付款人民币40元,被告人林某甲听后不爽,即拿起两瓶啤酒往地上砸,谢某见状表示需要付款人民币80元。被告人林某甲即拿一塑料椅子砸向谢某,后又追至KTV一楼脚踢谢某,并拿椅子砸中前来劝架的KTV现场经理熊某。3、2014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洪某与朋友翁某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巴洛克酒吧喝酒。期间,一男青年喝酒后扔酒杯,翁某叫在场的黄某乙过来理会,洪某拍打黄某乙脸部一下,黄某乙欲还手被在场的人拉住。在场的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薛北、黄某甲及黄某龙、戴某毅(均另案处理)得知后冲过来围殴洪某。期间,被告人薛北、黄某甲拿“铁板刀”欲追砍洪某,被被告人林某甲等人拉住。后被告人黄燕艺伙同黄某龙、戴某毅将洪某押到巴洛克酒吧后面楼梯口继续殴打,致洪某受伤。经鉴定,洪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二、聚众斗殴2014年4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林某甲的朋友徐某甲(已判刑)因不满其妻子陈某乙在漳浦县绥安镇大亭路大桶水足浴店上班,便纠集许某(另案处理)及徐某乙到足浴店找到陈某乙,并辱骂、殴打陈某乙。期间,在场的足浴店经营者郑某的妻子林某丁出言相劝,遭许某殴打。后徐某甲与许某等人离开,郑某获悉后打电话给徐某甲称“你来打人,好汉你就过来。”徐某甲告知并与许某商量后,便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李某明、“阿健”(均另案处理)到场帮忙,许某也打电话纠集其朋友,但电话未接通。李某明又纠集黄某乙等人到场帮忙,“阿健”亦纠集多人到场。被告人黄燕艺获悉后也赶往现场。后徐某甲与许某、徐某乙、李某明以及手持砍刀、镀锌管的被告人黄燕艺及黄某乙、“阿健”等人来到足浴店找到郑某,双方理会后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林某甲手持拖把柄欲追打郑某等人时拖把柄被旁人抢走,被告人黄燕艺及黄某乙、“阿健”等人持砍刀、镀锌管追打郑某及其朋友林某戊、王某乙。郑某跑进足浴店对面的“一点利砂锅粥”店内时,驾车到达现场的林某丙(已判刑)等人见状也追至店内脚踢郑某。郑某、王某乙、林某戊均被殴打致伤,徐某甲亦在斗殴中被砍中右手致伤。经鉴定,郑某左侧腰椎2、3、4(三处)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王某乙、林某戊、林某丁、陈某乙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徐某甲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构成轻伤二级。2014年11月30日,徐某甲赔偿郑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自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指控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综上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的行为均已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薛北、黄某甲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燕艺、薛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应当从重处罚。提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薛北、黄某甲均供认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1、2013年6月13日凌晨3时许,陈某丁与朋友李某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自由港KTV”喝酒唱歌时弄坏卫生间的挡板,后与KTV工作人员理会赔偿问题,负责KTV“看场”的黄某乙(已被判刑)获悉后,即伙同“光”(身份不明)赶到KTV动手殴打陈某丁,闻讯赶到现场的被告人林某甲及朱某也参与殴打陈某丁。后被告人林某甲及朱某离开至KTV楼下时,见闽E号警车停在路边,被告人林某甲又脚踢警车的车窗玻璃。经鉴定,陈某丁伤情为轻微伤,闽E号警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6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林某甲的户籍证明、本院对同案犯黄某乙定罪判刑的(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人黄某乙、王某甲、李某、朱某、陈某甲、林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陈某丁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现场监控截图,漳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漳浦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轿车玻璃等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2014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林某甲及其朋友在漳浦县绥安镇“玛莎拉蒂KTV”205号包厢喝酒。至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林某甲强行要求服务员谢某再提供一箱啤酒,被告人林某甲等人喝了其中的两瓶啤酒欲离开时,谢某向被告人林某甲等人提出需再支付啤酒款人民币40元,被告人林某甲认为啤酒价格偏高心生不满,即拿起两瓶啤酒往地上砸,并就地拿起一只垃圾桶砸向谢某,谢某见状跑离包厢。后在该KTV一楼,被告人林某甲又脚踢谢某,并持一只塑料桶砸中在场劝架的KTV的现场经理熊某的背部。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漳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害人熊某、谢某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现场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3、2014年12月22日凌晨3时许,洪某及其朋友翁某等人在漳浦县绥安镇“巴洛克酒吧”喝酒。期间,该酒吧有一男青年乱扔酒杯,翁某、洪某为此责问在现场的黄某乙,洪某还动手拍打黄某乙的脸部一下。黄某乙的朋友即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薛北、黄某甲及黄某龙、戴某毅(均另案处理)见状即一起围殴洪某。期间,被告人薛北、黄某甲分别取来一把“铁板刀”欲追砍洪某被制止。后被告人黄燕艺及黄某龙、戴某毅将洪某挟持到该酒吧后面的楼梯口,继续殴打洪某。经鉴定,洪某双侧鼻骨骨折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另查明,2016年5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期间,向公安机关提供一名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而被上网追逃的犯罪嫌疑人的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根据该线索抓获了该名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薛北、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黄燕艺、薛北、黄某甲的户籍证明、厦门铁路公安处泉州车站公安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黄燕艺被抓获的经过说明、福州铁路公安处福州乘警支队刑侦大队关于被告人薛北被抓获的经过说明、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的证明、本院分别对被告人黄燕艺、薛北前科定罪判刑的(2009)刑初字第号、(2009)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厦门监狱释放证明书、南昌铁路公安局公安处及厦门铁路公安处云霄车站派出所关于被告人黄某甲举报并协助抓捕在逃犯的证明、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龙岩市公安局新罗分局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等材料,证人翁某、黄某乙、邓某、黄某丙的证言,被害人洪某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和漳浦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聚众斗殴2014年4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的朋友徐某甲(已被判刑)因不满其妻子陈某乙在漳浦县绥安镇大亭路“大桶水足浴城”上班,便纠集许某(另案处理)及徐某乙到该足浴店找到陈某乙,并辱骂、殴打陈某乙。期间,在场的足浴店的经营者郑某的妻子林某丁出言相劝,亦遭到许某的殴打,后徐某甲与许某等人离开。郑某获悉后,打电话质问徐某甲,并要求徐某甲返回足浴店与其理会。徐某甲以为郑某要与其打架,将情况告知许某后,打电话纠集被告人林某甲及李某明(另案处理)、“阿健”(真实身份不详)到场帮忙,许某则打电话纠集其朋友,但电话未接通。李某明又纠集黄某乙(已被判刑)等人到场帮忙,“阿健”亦纠集多人到场。被告人黄燕艺获悉此事后亦赶到现场帮忙。后徐某甲与许某、徐某乙、李某明以及手持砍刀、镀锌管的被告人黄燕艺及黄某乙、“阿健”等人到该足浴店找到郑某,双方理会后发生打架。期间,被告人黄燕艺及黄某乙、“阿健”等人持砍刀、镀锌管与被告人林某甲持拖把柄一起追打郑某及其朋友林某戊、王某乙。郑某跑进足浴店对面的“一点利砂锅粥”店内时,被告人林某甲、黄燕艺等人也追至店内脚踢郑某。郑某被殴打致左侧腰椎2、3、4(三处)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一级,王某乙、林某戊被殴打均致轻微伤,徐某甲亦在斗殴中受伤,其肢体大关节韧带断裂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同案犯徐某甲已赔偿被害人郑某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计人民币7万元;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与被害人郑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郑某对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表示谅解。2015年12月22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漳浦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寻衅滋事及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漳浦县公安局关于被告人林某甲主动投案的证明、本院分别对同案犯徐某甲、黄某乙定罪判刑的(2015)刑初字第号、(2015)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调解书、谅解书,证人徐某甲、黄某乙、林某丙、许某、徐某乙、陈某乙、林某丁、胡某、陈某丙的证言,被害人郑某、林某戊、王某乙的陈述,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和现场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薛北、黄某甲公然藐视法制和社会公德,结伙或单独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其中被告人黄燕艺、薛北、黄某甲分别参与致1人轻伤,被告人林某甲参与致1人轻伤、1人轻微伤,均属情节恶劣,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部分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又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二被告人的行为又均构成聚众斗殴罪,属共同犯罪,应与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告人黄燕艺、薛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黄燕艺、薛北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能投案自首,对其所犯寻衅滋事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所犯聚众斗殴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能投案自首,且能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案犯徐某甲已赔偿聚众斗殴案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能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燕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薛北、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燕艺、薛北属累犯的指控成立,其在法庭上补充认定被告人林某甲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的公诉意见和所提请适用的法律条文正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燕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二、被告人林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一个月又二十二日,即刑期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8年2月27日止)。三、被告人薛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共折抵九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四、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凰英审 判 员 林银红人民陪审员 黄志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林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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