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赵利平与被申请人柳孝国因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利平,柳孝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74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利平。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柳孝国。再审申请人赵利平与被申请人柳孝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平中民二终字第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利平申请再审称,原二审判决程序违法;原二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本院认为:本案柳孝国二审中提供的录音光盘,是赵利平和柳志艳(柳孝国之女)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证据提交的,对录音的真实性不持异议。经质证,赵利平认可,录音中的两个人,一个是赵利平、另一个是柳志艳。该录音中,赵利平明确表示柳孝国的借款50000元中,其收到28000元用于给付彩礼。尽管,赵利平辩称其不清楚28000元的来源,但未提交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对于柳孝国主张交于赵利平的借款,根据现有证据可认定28000元。原二审法院根据(2015)华民初字第654号案中,赵利平和柳志艳的离婚诉讼中,赵利平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认可50000元借款,化支28000元的录音光盘予以改判由赵利平清偿柳孝国28000元并无不当。原审程序也并无不当。赵利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利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贺文俊代理审判员 郭 弘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渊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