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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胡顺龙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40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顺龙,男,1997年2月26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顺龙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广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顺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5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胡顺龙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害人李某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X组的家里。胡顺龙沿屋外放置的楼梯爬上李某1家楼顶,在楼顶找到一根铁錾子,并使用该铁錾子撬开大门锁进入李某1家。后胡顺龙在李某1家中盗窃了一部红米手机、一部小米2手机、一部仿苹果5手机、一块天王牌手表、两盒天子牌香烟和现金50元。胡顺龙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李某1发现,胡顺龙为抗拒抓捕跑出屋外,手持铁錾子并顺手在李某1家大门口一个箩兜里捡起一把菜刀威胁恐吓李某1。后胡顺龙见李某1不敢上前,遂把铁錾子及菜刀扔在地上,骑摩托车逃离现场。被抢的手机和手表被胡顺龙丢弃,被抢的香烟和现金被胡顺龙挥霍。(二)2015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胡顺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街XX号,通过蹬坏房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某家,盗窃一枚价值1278元的铂金戒指,被盗的铂金戒指被胡顺龙丢弃。2015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胡顺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小学老式家属楼,通过蹬坏房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2家,盗窃现金15元,被盗的现金被胡顺龙挥霍。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顺龙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胡顺龙盗窃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顺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故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顺龙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胡顺龙驾驶摩托车来到被害人李某1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村XX组的家里。胡顺龙沿屋外放置的楼梯爬上李某1家楼顶,在楼顶找到一根铁錾子,并使用该铁錾子撬开大门锁进入李某1家。后胡顺龙在李某1家中盗窃了价值282元的一部红米手机、价值489元的一部红米2手机、价值40元的一部仿苹果5手机、价值1107元的一块天王牌手表、价值64元的两盒香烟和现金50元。胡顺龙盗窃后准备离开时,被回家的李某1发现,胡顺龙为抗拒抓捕跑出屋外,手持铁錾子并顺手在李某1家大门口一个箩兜里捡起一把菜刀威胁恐吓李某1。后胡顺龙把铁錾子及菜刀扔在地上,骑摩托车逃离现场。2.2015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胡顺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街XX号,通过蹬坏房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唐某某家,盗走一枚价值1278元的铂金戒指。3.2015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胡顺龙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镇XX小学家属楼,通过蹬坏房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2家,盗走现金15元。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胡顺龙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常住人口信息表;3.提取笔录;4.扣押物品清单;5.现场指认笔录、指认照片;6.现场勘验笔录;7.被盗戒指的票据;8.价格认定结论书;9.被害人李某1、唐某某、李某2的陈述;10.证人胡某某的证言;11.被告人胡顺龙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胡顺龙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胡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胡顺龙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胡顺龙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对胡顺龙犯罪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顺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6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顺龙将犯罪所得的价值282元的一部红米手机、价值489元的一部红米2手机、价值40元的一部仿苹果5手机、价值1107元的一块天王牌手表、价值64元的两盒香烟和50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1,将价值1278元的一枚铂金戒指退赔给被害人唐某某,将15元退赔给被害人李某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 清人民陪审员  陈协蓉人民陪审员  陈位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