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姜勇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072号原告姜勇。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原告姜勇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姜勇于2016年6月27日以被告已按双方协商意见消除了原告在银行的不良信用记录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姜勇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襄城支行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姜勇负担。审判员 杨春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胥陈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