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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罗明君与陈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明君,陈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财保67号申请人罗明君,女,1964年2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谭定阳,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陈易,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6月29号立案受理申请罗明君与被申请人陈易的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罗明君要求对被申请人陈易所有的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XX路XX号X幢XX号房屋一套和XX、XX幢车库;被申请人陈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路XX号(209-20XX-XXXXX)XXX住房一套;被申请人陈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路(209-20XX-XXXXX)住宅一栋予以保全。申请人以本人与谭定阳共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X街道XX街XXX号XXX的房屋(209-20XX-XXXXX)一套和担保人谭定阳所有的XXX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罗明君向本院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易所有的重庆市铜梁区XX街道XX路XX号X幢XXX号房屋一套和XX、XX幢车库(-1-XXXXXX)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陈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路XX号(209-20XX-XXXXX)XXX号住房一套予以保全。对被申请人陈易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铜梁区XX镇XX路(209-20XX-XXXXX)住宅一栋予以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洪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希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