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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2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玉印与吴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印,吴国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4110号原告:张玉印,男,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代理人:龚英亮,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郁夺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珍,女,1941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印诉被告吴国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印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登记查封吴国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某处房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为张玉印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印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登记查封吴国珍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的某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丁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