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3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景峰与被告杭贤文、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3民初144号本院2016年5月5日对原告王景峰与被告杭贤文、江苏三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苏0113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7行中“本案受理费2169元,减半收取1084元,保全费150元,合计1234元,由被告杭贤文负担……”。应补正为“本案受理费1049元,减半收取524元,保全费1270元,合计1794元,由被告杭贤文负担……”。审判员 韩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潘明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