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洋申请唐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80号申请执行人赵洋。被执行人唐鹏飞。本院在执行赵洋申请唐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31执字第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