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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3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赵洋申请唐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洋,唐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31执80号申请执行人赵洋。被执行人唐鹏飞。本院在执行赵洋申请唐鹏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0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31执字第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海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