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12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春林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徐春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2204号原告: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A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佳益,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婧宜,女,该公司人事主管。被告:徐春林,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宁,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国信公司)与被告徐春林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慧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科国信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韩佳益、张婧宜与被告徐春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终结。中科国信公司诉称:徐春林于2013年10月21日入职我公司,担任激光工程师一职,双方曾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20日、2014年12月21日至2015年12月20日。徐春林于2015年12月7日申请离职,并于当日办理了离职手续及涉密人员脱密手续,在离职交接表上签字并签署《合同不予续签申请》。我公司为徐春林结算了离职前的工资,并支付了奖金(实际为脱密费)。现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徐春林不再具备要求确认与我公司自2015年12月2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的资格和条件,故我公司起诉要求判令:1、我公司与徐春林之间自2015年12月21日起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徐春林承担。徐春林辩称:我方没有自动离职的表示,我同意仲裁裁决,不同意该单位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徐春林于2013年10月21日入职中科国信公司,担任激光工程师一职,双方签订期限自2013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12月9日,双方将劳动合同续签至2015年12月20日。中科国信公司于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与徐春林就工作进度、劳动合同续订等问题谈话,徐春林于2015年12月7日停止工作,并于当日填写《合同不予续签申请》。徐春林主张系中科国信公司不愿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故欺骗其填写了《合同不予续签申请》,此后其发现被骗,故要求与该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科国信公司则主张该公司对徐春林考核后发现其达不到公司要求,且发现徐春林在公共网络平台上对外投放简历,证明其本人已经存在更换工作的意向,故此情况下该公司决定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是否续签合同该公司均与劳动者提前进行商���,而《合同不予续签申请》系双方对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确认,并非该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合同。中科国信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以下证据:1、离职交接。其上显示了徐春林工作交接的具体内容,双方均认可表格中徐春林的自然情况、工作文档内容及离职人员签字处徐春林的签字均为其本人书写,工资栏显示工资结算至2015年12月20日,于下月10日前发放,其他说明栏载明另支付15000元整;表格下方有行政人力部分管副总及总经理签字同意。2、涉密人员离岗审批表。其上显示徐春林系研发工程师,其离岗原因为辞职,保密委员会批准同意离职。3、保密协议及交接单,交接人处有徐春林的签字确认。4、《合同不予续签申请》。其上显示:本人徐春林,……现因本人原因,申请于2015年12月20日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并与其解除所有相关劳务关系,特申请批��。申请人徐春林,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下方有中科国信公司各部门签字同意的意见。5、关于徐春林离职文件被撕毁的说明。其上载明:2015年12月8日下午12点30分左右,已离职人员徐春林来公司中黎科技园407室行政人资部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徐春林趁人事张婧宜打印离职证明空档并且其他员工不注意的情况下强行闯进行政人资部的人事工位上,在工位上存放的待办文件中翻找到有关其个人的资料,进行撕毁。文件包括劳动合同、工作总结、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复印件、学位复印件、上家单位离职证明、个人原因离职申请、离职交接、保密人员离职手续等资料,以上资料均为原件。鉴于其情绪波动较大,行为激动且不理性,行政人资经理陈浩及人事张婧宜对其进行口头阻拦后无效,为我公司人员安全考虑,并未进行肢体强行阻拦。对徐春林行为进行了片段录像��经过粘贴修复后:剩余的可粘贴的片段文件《合同期考核》《员工面谈记录表》《离职交接单》《个人原因不续签申请》《涉密人员离岗审批单》以上均为原件。事件当事人:张婧宜、陈浩、张蕊、汤海鹰、杨雾霏、罗克、李晓龙等。上述人员在该说明中签字确认,落款日期均为2015年12月8日。徐春林对证据1至证据4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称上述证据均系中科国信公司提供文本后让其书写,目的系让其自行离职,该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上述填写内容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徐春林对证据5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徐春林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三段录音资料,并称第一段系2015年12月17日13时37分其与中科国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涛的通话录音,有如下内容:“徐:你好,就是公司没有给我续签合同,您知道吧。李:哦,对,我知道了。徐:公司没有给我续签合同,就是那个行政��理陈浩吧,她那天说公司不给我续签合同了。李:哦,它那个,公司可能经过评审吧,它这个不都有考核的吗,有考核他们可能就觉得这个,就不续签了。徐:就不续签了,是吧。李:对。徐:啊,公司没有跟我续签合同吧,结果公司经理陈浩那天还把我骗了一把。李:呃,你是有什么想法什么意见呢?徐:她那天说,公司不给我续签合同了,如果说公司不给我续签合同的话,说出去不太好听,她就让我写了辞职的报告。李:行,你这样啊。徐:所以,我跟您说一下,她让我写了一个辞职的报告,如果按照辞职的报告的话,我就拿不到补偿了。如果公司不给我续签合同的话,我是有一定的补偿的。有两个月的工资补偿,现在她们没有给我补偿。李:那个,后来她们找我审批也有补偿。徐:是多少补偿呢?李:我不记得是多少补偿了,也有补偿的。徐:补偿,是的,补偿也就给了一两个月,但是按照法律,如果公司不给我续签合同,因为我在公司工作了两年两个月,是应该给。李:那这样,你有什么意见的话,再给人事这边打一个电话,主张一下你的要求,好吧。她按照正常的手续流程,会反馈到我这,到时候我按照正规的来审批一下。”第二段系2015年12月17日15时46分与人事专员张婧宜的通话录音,有如下内容:“徐:我那天和李总通电话了,12月7号你们不是通知我公司不给我续约了吗。张:噢。徐:公司不给我续约了,后来那个陈浩跟我说,如果说公司不跟我续约,说出去不好听,她让我写了辞职的报告。张:噢。徐:如果公司不给我续约的话,就是根据劳动法的话应该给我一定的补偿,因为我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也是两年两个月,给我补偿金是两个半月的补偿金。刚才我跟李总也通电话了,李总说补偿金还是按照两个半月算,就是这个意思。……张:噢,那个,我只能跟您转述一下李总刚才跟我说的,之前不是说那个,因为您之前说以后如果您找工作找工作被调的话,这边无论是谁,都会说是您自己想走的,所以才签的那个吗,面上好看吗,然后那个,那个如果,我跟您说这是领导说的,不是我说的,如果要按照国家法定这样给的话,到时公司这边肯定说是公司不想和您续约了。徐:可以,那个无所谓,可以。张:然后呢,我跟您接下说的也不是我想说的啊,李总和赵总说了您的事情以后,赵总就说您不是写了个人辞职的那个吗,那就这样,那就回来,因为那个您那天也撕了吗,那就您就写一个已赔偿您多少多少钱,然后公司决定不与您续约,然后您签个字,然后,因为您不是已领走一个月了吗。徐:领走了一个月不是交了税嘛,这个补偿金是不用交税的,你知道吗,把那一部分���补给我吧,就是说,领走那一部分你们不是说发奖金吗,发奖金要交500多元的税。……张:那你打算怎么办?徐:公司不是不给我续约了,你们给我一个不给我续约的通知吧,公司不给我续约,补偿金按两个半月算,大致是这个意思,这两个半月是不用交税的。张:那这个钱您打算过来领吗?徐:你可以打到我的银行卡里也行啊。打到银行卡吧。几万块钱拿在手上也不安全,你知道吧,你打到我的银行卡里也一样的。张:赵总这边还想见一下您,因为上次不是冲动的把资料撕了,而且还把李晓龙的资料也撕了。徐:哦,没有李晓龙的吧。张:有,撕了撕了,李晓龙的资料都是找他后补的,然后赵总还想见您一下,批评您一下。太激动了,那这样吧,我把你的意思转达一下,如果老总这边我还是说不通的话,您再跟李总说罢。我告诉您他打算怎么办,然后您听一下��如果您觉得不行的话,您再跟李总说。好吧,我也只是一个传话的,我任何事情都不能决定,任何事情也说不上话,我也只是一个传话的。徐:知道知道,公司不给我续约了,给我一个不续约的通知。张:我跟您这样说一下,首先,您不介意公司说是不续约,其次,那您介意来公司还签一个不续约的通知签个字吗?徐:那个不用我签字了吧,公司不给我续约,我也没办法,公司应该给我一个通知,我是没办法的,我是被动接受,补偿金按两个半月算。…….徐:他事情比较忙你知道吗,他就说按照规矩办,大致是这个意思。因为他对这也不是特别熟,我也是仔细查了劳动法才知道的,公司给我一个不续约的通知。张:他也不是不熟,这边公司决定不续约,又是对您的账目进行考核,又跟您谈,这些事情都是他授意的,他不是不熟,他也不是不知道。您不同意了以后��他只能……您明白我的意思吧,他只能说那好吧,那就给吧,他之前不是不知道。徐:对,行吧行吧。”第三段系2015年12月18日16时36分与人事专员张婧宜的通话录音,其中有如下内容:“徐:我们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哦,我知道您的意思了,您想签,想不赔了,想签一个无固定期的,想继续上班,是吧?徐:对对对。张:可是公司决定的是不与您续签啊?徐:但是公司没有这个权力,好像说是。张:有这个权力,您看看法律是有这个权力的,公司决定终止了,第44条和46条。徐:没有没有,反正我已到劳动仲裁院,海淀区的劳动仲裁院写了那个,申请仲裁吧,申请仲裁了。张:哦,那个没关系,因为钱的话,到时候全都打给您,我们有所有的付款记录和终止的合同都有,您这个仲裁的话也只是耽误您的时间,这是肯定的。徐:这个无所谓吧,反正走个��续,该走手续就走手续吧。张:恩,行。徐:我就申请仲裁了,好吧。张:哦,您也别跟我说了,您就把这个情况往上反应吧,好吗?……徐:你们还得协商吧,肯定也得讨论一下。张:您知道讨论结果是什么啊?徐:就是签一个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我希望是这个意思。张:哦,您希望签一个无固定期的,是吧?徐:对对对。张:哦,行,那行,那先这样。”中科国信公司对上述三段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称系徐春林提出辞职后该公司经审查才决定同意不与其续签,并非公司主动不与其续签。另外,该公司亦表示通话录音中双方一直就补偿金事宜进行磋商,但徐春林就补偿金数额多次反悔,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非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徐春林以要求确认与中科国信公司自2015年12月21日起存在无固定��限劳动合同关系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裁决确认徐春林与中科国信公司自2015年12月21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离职交接、涉密人员离岗审批表、保密协议及交接单、合同不予续签申请书、录音资料及京海劳人仲字(2016)第3318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中科国信公司与徐春林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12月20��止。现中科国信公司虽提交了离职交接、涉密人员离岗审批表、保密协议书及交接单、《合同不予续签申请书》等证据,以证明系徐春林自愿不与该公司续订劳动合同,该公司仅做出了同意不再续签的意思表示,而非主动不与徐春林续订劳动合同,但《合同不予续签申请书》中内容并非全部由徐春林个人手写,且根据徐春林提交的中科国信公司认可真实性的三段通话录音可见,中科国信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涛曾向徐春林明确表示“公司可能经过评审吧,它这个不都有考核的吗,有考核他们可能就觉得这个,就不续签了”,该公司人事专员张婧宜亦表示“我只能跟您转述一下李总刚才跟我说的,之前不是说那个,因为您之前说以后如果您找工作找工作被调的话,这边无论是谁,都会说是您自己想走的,所以才签的那个吗,面上好看吗,然后那个,那个如果,我跟您说这是领导说的,不是我说的,如果要按照国家法定这样给的话,到时公司这边肯定说是公司不想和您续约了”,上述陈述与徐春林所持的系中科国信公司提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让其在《合同不予续签申请书》中签字的主张能够吻合,故本院认为徐春林的主张可信度较高。退而言之,即便如中科国信公司所述,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仅系徐春林就解除补偿金的数额一再反悔,最终未能达成一致,然而2015年12月18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前徐春林在与张婧宜的通话中明确表示其想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中科国信公司亦应与徐春林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综上,中科国信公司要求确认自2015年12月21日起与徐春林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欠缺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徐春林所持的自2015年12月21日起与中科国信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徐春林与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中科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慧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