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1606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童某1与童某2、童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1,童某2,童某3,童某4,张某,童某5,童某6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16069号原告童某1,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2,男,1945年8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3,男,195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4,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女,1960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5,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童某6,女,196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原告童某1诉被告童某2、童某3、童某4、张某、童某5、童某6继承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真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