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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4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向明与胡治军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向明,胡治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367号申请执行人李向明,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胡治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向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治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申请人李向明申请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484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鄂托民初字第248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呼格 吉其审判员 哈斯巴雅尔审判员 肖 继 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