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3民初450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与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华浩(福建)服饰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华浩(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葛金平,李婉玲,胡银泉,胡于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4506号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住所地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刘鹏,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委托代理人傅文雄,男,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华浩(福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葛金平,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李婉玲,女,198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胡银泉,男,194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胡于明,男,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刺桐支行与被告佳铄(福建)服饰有限公司、华浩(福建)服饰有限公司、葛金平、李婉玲、胡银泉、胡于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李静婉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柳晓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