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4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书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书敏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4民初546号原告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武松西街24号,组织机构代码66220694-8。法定代表人陈廷贵,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留顺,河北至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敏,女,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清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书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侵犯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清河县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负。审 判 长  霍红霞审 判 员  孙慧娟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长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