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成犯盗窃罪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8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无业。1989年10月19日、1998年11月16日、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乳山市人民法院判分别处有期徒刑十年、无期徒刑、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乳山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无业。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乳检公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姜苗苗、刘俊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乳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到乳山市人民广场、富豪城小区、新平街、幸福小区、向阳二区、笙歌小区等地盗窃作案七起,盗窃电动车配件、水果、蔬菜、香烟等物品一宗,盗窃物资折款人民币共计18378.5元。被告人林某先后六次帮助王某转移、窝藏、销售被盗物品,物资折款人民币共计13332.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进行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系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林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份至12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到乳山市人民广场、富豪城小区、新平街、幸福小区、向阳二区、笙歌小区等地盗窃作案七起,盗窃电动车配件、水果、蔬菜、香烟等物品一宗,盗窃物资折款人民币共计18378.5元。被告人林某先后六次帮助王某转移、窝藏、销售被盗物品,物资折款人民币共计13332.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林某的供述,乳山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指认现场照片,失主程才、许美堂、单林、于志强、仇磊、鲍占林、于洪江的陈述,证人于某甲、王某、高某、裴某、于某乙、郭某证言,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乳山市人民法院(2014)乳刑初字第288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乳山市物价局威乳价鉴字(2016)G6号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王某、林某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多次进行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盗物品部分被追回,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王某、林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朱义全人民陪审员 周建华人民陪审员 于阳庆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程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