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02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丽水市西必帝软床家具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丽水市西必帝软床家具店,丽水市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丽水市名典名家居生活馆,马学海,何大钧,刘俊,历蓓蓓,张周全,周淑娟,雷梅英,李向科,阙必有,傅诗淇,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丽水市西必帝软床家具店,丽水市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丽水市名典名家居生活馆,马学海,何大钧,刘俊,历蓓蓓,张周全,周淑娟,雷梅英,李向科,阙必有,傅诗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02执34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住所地丽水市丽阳街863号,组织机构代码:78566303-0。法定代表人赵易蒙。委托代理人黄蓉,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员工。被执行人丽水市西必帝软床家具店,住所地丽水市同泰装饰城内商铺J幢一楼136号,组织机构代码:L3412153-2。法定代表人傅诗淇。被执行人丽水市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花园路474号-498号一楼,组织机构代码:59177170-3。法定代表人张周全。被执行人丽水市名典名家居生活馆,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西站路6号(同泰装饰城),组织机构代码:L3731324-9。法定代表人马学海。被执行人马学海,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住景宁畲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何大钧,女,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丽水市。被执行人刘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住丽水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历蓓蓓,女,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莲都区。被执行人张周全,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周淑娟,女,1983年3月9日出生,住龙泉市。被执行人雷梅英,女,1972年8月10日出生,住云和县。被执行人李向科,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阙必有,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住庆元县。被执行人傅诗淇,女,1987年6月8日出生,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丽水莲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泉支行与被执行人丽水市西必帝软床家具店、丽水市楷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丽水市名典名家居生活馆、马学海、何大钧、刘俊、历蓓蓓、张周全、周淑娟、雷梅英、李向科、阙必有、傅诗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浙江省各大银行存款余额为无执行价值。在浙江省工商局查询不到相关信息。在丽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刘俊所有的浙K×××××、浙K×××××号汽车、李向科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8年2月18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和限制出境措施。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并于2016年06月3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06月30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人民币5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刘俊所有的浙K×××××、浙K×××××号汽车、李向科所有的浙K×××××号汽车已由我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102执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陈 骞执 行 员 傅巍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梅博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