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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5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李腾与张久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腾,张久龙,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3民初5358号原告李腾,女,197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代理人何光红,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久龙,男,1968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平度市。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2号楼15层。负责人于从福,总经理。原告李腾与被告张久龙、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被告张久龙地址不明确,导致本院开庭传票及诉状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培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姜晓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