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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1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王晓明与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明,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102民初602号原告:王晓明,居民。委托代理人:何恩玺,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176号。法定代表人:张大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仕明,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娜娜,公司职工。原告王晓明与被告华润置地(日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公司”至判决主文前)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晓明的委托代理人何恩玺,被告华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仕明、刘娜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晓明诉称:2012年11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日照华润中心小区第01A幢3单元(03)-176号停车位,合同总价款为11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付款,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于2014年7月30日前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质量标准的房屋,但被告尚在涂刷耐磨地坪漆,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原告接房。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付车位和未按约定涂刷地坪漆的违约金10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及律师费800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差旅费的诉讼请求。被告华润公司辩称:涉案停车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交付条件,被告已依约履行通知义务。停车位未交付完全系因原告个人原因所致,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被告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已额外对停车位涂刷完毕耐磨地坪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208250030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日照市淄博路以北、烟台路以东的日照华润中心第013幢2单元(02)902号房。2012年11月24日,原、被告又签订合同编号为201211240030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01》、《补充协议02》各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日照市淄博路以北、烟台路以东的日照华润中心第01A幢3单元(03)-176号房,用途为停车位,总价款共计118000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4年7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如被告逾期交付,逾期不超过60日,自本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间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如逾期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交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第十一条约定,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被告应当书面或电话通知原告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被告应当出示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并签署房屋交接单。被告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原告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被告承担。由于原告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在原告按期支付了全部车位价款的情况下,若原告因自身原因未按期与被告办理交接手续的,视为该车位已于主合同交付期间交付原告。合同第十三条约定,被告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以不低于约定标准、其他材料、设备、施工工艺代替。附件三内容为:“装饰、设备标准。1、地面:耐磨地坪漆;2、墙面、柱面:防水腻子,水泥踢脚,防撞条;3、顶棚:防水腻子;4、车位:车轮档、车位划线;5、其他:行车道、警示线;6、照明系统:LED灯具;7、地下车库住楼入口大堂:门禁;8、地下车库出入口:雨棚、安全凸面镜。”补充协议01第二条约定,原告应按主合同的约定如期缴纳车位价款并接收车位。车位交接后,该车位毁损的风险由原告承担,因原告原因造成车位毁损的,原告应承担全部责任。由原告原因未能按期办理交接手续的,则自交付通知载明的交付日期起,视为被告已将该车位交付原告,该车位毁损导致不能使用的风险由原告承担。补充协议01第七条约定,凡因本协议引发的争议,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败诉方需承担胜诉方的诉讼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补充协议02第一条约定,任何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或信件必须是书面的,按主合同联系地址或收件方事先书面通知发件方的其他地址发送,如邮件出现第三方代收、拒收、退回等情形的,均视为邮件已送达。上述通知或信件必须由专人传递或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如由专人传送,则以送达时视为送交,如以特快专递方式发送,则以邮寄日之次日起3日后视为已送达。任何一方更改地址应在7天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补充协议02第三条约定,原告有权在被告送达的《入住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商品房质量进行实地检查,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要求被告根据房屋质量的具体情况承担除逾期交房责任以外的修复等补救责任,但不得借此对已经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或《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的商品房拒绝接收并拖延办理入住手续或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如因被告修复给原告造成损失的,被告负责赔偿直接损失。买卖双方对交付商品房的质量有争议时,双方共同向具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申请鉴定,如鉴定结论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属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质量问题,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原告的直接损失,如鉴定结论属于主体结构质量合格,则原告无权退房,原告承担鉴定费用并赔偿被告损失。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原告交纳车位款118000元。后被告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发出入住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到凯旋门小区东门交付区办理入住手续。2014年7月17日,被告在黄海晨刊刊登交房公告,该公告主要内容载明:“尊敬的华润中心·凯旋门一期业主:我公司开发的位于淄博路与胶南路交汇处(华润中心·凯旋门)项目现已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兹定于2014年7月22日-2014年7月30日8:00-17:00集中交房。现将办理交房手续相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交房地点:日照市胶南路华润中心·凯旋门东门南侧底商。二、交房楼栋:10#、11#、12#、13#。三、办理资料:《购房合同》、《入住通知书》及相关材料。一期储藏室和车位已具备交付条件,住宅交付后可携带办理资料至物业服务中心办理。”同时查明:涉案停车位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14年7月21日完成备案。原告已于2014年7月23日接收了其从被告处购买的第013幢2单元(02)902号房住宅。原告已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8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车位款收据、律师费发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顺丰速运专递单、入住通知书、交房公告、住宅交付签收表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有二:一是被告是否已经通知原告接收停车位,即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入住通知书》是否能认定为被告通知原告接收停车位的通知。二是被告未对车库地面全部喷涂耐磨地坪漆应否支付违约金。首先,对被告是否已经通知原告接收停车位的问题。涉案停车位已于2014年7月15日通过竣工验收,于2014年7月21日完成备案登记,符合原、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交付条件。关于被告于2014年7月4日向原告发出的入住通知书,从该入住通知书所载内容及原告已实际接收住宅等履行情况看,该入住通知书应理解为被告通知原告接收包括住宅、停车位、储藏室等在内的概括性通知,故被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对原告的被告未履行通知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对被告未对车库地面全部喷涂耐磨地坪漆应否支付违约金的问题。关于涉案合同附件三中的“地面:耐磨地坪漆”的约定,应理解为车库地面全部喷涂耐磨地坪漆,包括停车位,但被告未将停车位喷涂耐磨地坪漆,不影响原告对涉案停车位的使用,故车库地面未全部喷涂耐磨地坪漆不能成为原告拒绝接收停车位的理由,对停车位未喷涂耐磨地坪漆的问题,被告可依据补充协议02第三条的约定要求原告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补救措施,在原告未催告要求被告整改前被告无需支付违约金。本案原告主张被告逾期交付停车位,但未能举证证明其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交付车位和未按约涂刷地坪漆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以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800元的诉讼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差旅费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晓明本案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晓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艳代理审判员  徐延林人民陪审员  孟祥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路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