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执字第00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冯志武与刘小平、黄九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执字第00617号原告冯志武与被告刘小平、黄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7日作出的(2015)渝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已生效,权利人冯志武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小平、黄九梅各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74万元及利息78.44万元,利息暂算至2014年12月27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受理费、保全费2352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545688元,经过本院到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调查,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执行标的2232元及利息103600元未执行到位,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将被执行人刘小平、黄九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冯志武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助理审判员 姜 波助理审判员 敖金根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邵铁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