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刑更3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赖谷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赖谷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刑更3971号罪犯赖谷谷,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现在江西省赣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6日作出(2009)揭中法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认定赖谷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1)梅中法刑执字第1039号、(2013)梅中法刑执字第643号、(2014)梅中法刑执字第2249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赣江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同年6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赣江监狱代表刘洪新、王琳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克、林俊和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赖谷谷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赖谷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先后获得表扬和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本次减刑交纳罚金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赣江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赖谷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赖谷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明军代理审判员 胡 兵代理审判员 潘 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巫慧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