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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刑更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武彦东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武彦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7刑更263号罪犯武彦东,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日作出了(2011)同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武彦东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于2011年5月16日交付山西省晋中监狱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于2016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认为,该犯在减刑考核期内,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分配,能够圆满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武彦东在减刑考核期内,遵守监狱各项纪律,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均在80分以上,生产劳动中积极肯干,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分别于2014年2月26日、2014年2月26日、2014年2月26日、2014年10月29日、2015年2月26日、2015年6月30日、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25日获监狱表扬八次;于2015年3月25日获嘉奖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考核登记台账、三项学习成绩统计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罪犯武彦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裁定如下:对罪犯武彦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32年3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穆志照审判员  张 康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玉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