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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88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同江市金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奇共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同江市金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孟凡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8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同江市金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地址:通江街同江市欧亚大厦。法定代表人于文祥、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凡奇、男、汉族、无职业、1989年10月23日出生、住同江市四方小区5号楼10502号住宅楼。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同江市金时代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孟凡奇共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依法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随时再申请法院继续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同江市人民法院(2015)同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杨红军审判员  顾建丽审判员  谢兴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晓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