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高明亮与王玉卿、高留彬、高付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明亮,王玉卿,高留彬,高付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高明亮,男,1982年4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果,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玉卿,男,1954年1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高留彬,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高付玉,男,1948年12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明亮申请执行王玉卿、高留彬、高付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伟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