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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民申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家荣与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阿戛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家荣,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阿戛煤矿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57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家荣。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阿戛煤矿。法定代表人:王贵明,该矿合伙事务执行人。再审申请人张家荣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市水城县阿戛乡阿戛煤矿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六中民终字第17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家荣申请再审称:(一)其并未申请撤诉,申请撤诉和按撤诉处理是两回事,所导致的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后果。本案没有经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调解书,一、二审裁定认定本案仲裁裁决已生效的结论错误。一、二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错误。(二)一、二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第208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错误。(三)一、二审审判人员故意曲解法律,枉法裁判。张家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是申请撤诉的情形,但从本质上讲,当事人申请撤诉与按撤诉处理,其法律后果是一致的,原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对方当事人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二)一审裁定虽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但二审裁定对此已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本案一审使用的是裁定,二审使用裁定并无不当。一、二审裁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条款、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虽有错误,但并未导致结果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三)张家荣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四条的规定,张家荣并未提供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或纪律处分证明其主张,对此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张家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家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凌武代理审判员  李可眉代理审判员  谭 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秦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