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27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598号刘继征,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住所地封丘董彦忠,男,住所地封丘县潘店乡程马牧村,身份证号刘继征申请董彦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继征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封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727民初11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治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志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