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04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廖彩祥与广东美静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226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彩祥,广东美静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226号申请执行人:廖彩祥,住广东省平远县。被执行人:广东美静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查颖敏。申请执行人廖彩祥与被执行人广东美静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字【2016】102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广东美静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至2016年1月3日前支付欠款8132.75元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2016年4月28日,本院派员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广州市中山五路219号1301单元1320房进行搜查,但无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办公,暂无法对其进行搜查。另本院依法分别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同年6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本案实施执行措施通告》,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限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28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否则案件将先予终结本次执行,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无向本院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展开调查取证工作,分别调查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在限期内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226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楚亮审判员  丘颂文审判员  陈旭钊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光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