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4民初1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复明诉被告胡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复明,胡建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4民初1561号原告陈复明。委托代理人秦哲鸣,临洮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胡建峰,其余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复明诉被告胡建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复明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可以申请撤诉。本案中,原告陈复明以其要起诉的胡建峰不是临洮县某某镇某某村的胡建峰、其起诉错误为由而申请撤诉,原告陈复明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复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陈复明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5元,由陈复明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