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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陈阳贤、周铭岳与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金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阳贤,周铭岳,唐金领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育才路**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岳辉,该公司法务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阳贤,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茅洋乡白岩下村陈家*组*号。委托代理人:应爱萍,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茅洋乡白岩下村陈家*组*号,系被上诉人陈阳贤母亲。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铭岳,男,197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新桥镇双岙村*组*号。委托代理人:陈建民,浙江象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唐金领,男,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板桥镇龙祠村陈祠组。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阳贤、周铭岳,原审被告唐金领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在上诉人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皖西卫生职业学院新校区建设一期工程,唐金领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与陈阳贤、周铭岳签订的班组内部承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陈阳贤、周铭岳并非上诉人员工,该内部承包协议应认定为无效。现该工程整体已竣工验收合格并结算,依据法律规定可参照协议约定给付工程价款。但对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无效而不应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性质与原告诉请不一致的情况下,未向原审原告释明可以变更诉请,系审理程序违法。综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5)甬象民初字第5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谢 颖代理审判员  闵群锋代理审判员  李春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薛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