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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4民初1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与于海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于海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109号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萧德迎。委托代理人:雷秀荣,赵明月,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海洋,男,198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委托代理人:于波,系辽宁知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海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彦艳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姜鼐、人民陪审员赵宏波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42元,减半收取421元,由原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彦艳代理审判员  姜 鼐人民陪审员  赵宏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