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南通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南通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373号原告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xx号时代广场xx室。法定代表人张丰东,职务董事长。被告南通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法定代表人刘耀。被告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常乐镇。法定代表人陈锦石。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东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诚达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乔 青人民陪审员 蔡新友人民陪审员 蒋 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