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润涛与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润涛,刘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171号原告刘润涛,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群,男,197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刘润涛与被告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晨阳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在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属于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润涛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晨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佳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