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828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12号原告崔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