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2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2612号原告崔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孙某某,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好,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 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