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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212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兰某与胡某、韩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胡某,韩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3民初2124号原告兰某,男,汉族,1991年10月12日生,住平桥区。委托代理人关道德,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女,汉族,1989年12月5日生,住平桥区。被告韩某(又名李林)女,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左海强、薛开元,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诉被告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甘承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关道德、被告委托代理人薛开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于2015年农历腊月16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被告胡某在举行婚礼后的第二天早上出走,至今未归。自原告与被告胡某认识到举行婚礼期间,两被告共向原告索要各项彩礼款79659元,在被告胡某出走后,原告才得知被告经常以找对象为由骗取钱财,被告在骗取原告钱财后一直不归,经原告多次与媒人一起要求被告退还彩礼款,被告只退还了50000元,剩余29659元被告至今未退。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原告彩礼款29659元。被告辩称:1.诉状中被告韩某的名字错了,应为李林。2.与被告无关,不应返还原告彩礼钱。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胡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5年农历12月16日按风俗举行婚礼,被告胡某在举行婚礼后的第二天早上出走,至今未归。自原告与被告胡某恋爱期间,通过媒人共送给被告胡某彩礼79569元,经原告讨要,被告胡某返还给原告50000元,下欠29569元,经原告讨要无着,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被告韩某(又名李林)与被告胡某父亲早已离婚,被告胡某随其父亲一块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胡某虽按风俗举行婚礼,但未到婚姻管理机关登记,举行婚礼后,被告胡某便离家出走。被告胡某共收取原告79569元彩礼,已返还50000元,下余29569元。因双方未实际生活,依法应当适当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兰某彩礼25000元。二、原告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本案受理费54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甘承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鹏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