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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执1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正强与杨建松、周泽辉、资阳市通宝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强,杨建松,周泽辉,资阳市通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5执1537号申请执行人刘正强。被执行人杨建松。被执行人周泽辉。被执行人资阳市通宝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泽辉,职务不详。刘正强与杨建松、周泽辉、资阳市通宝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7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受理费54125元、公告费600元。因被执行人杨建松、周泽辉、资阳市通宝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建松、周泽辉、资阳市通宝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672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光兴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吕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