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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执1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张有民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民,汪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102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民。被执行人汪爱华,栖霞市松山街道虎龙口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栖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6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爱华在中国邮政银行栖霞支行62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董铁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