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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其劳巴特尔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其劳巴特尔,苏雅拉其其格,朝格巴特尔,青克,阿拉腾花日,其其格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190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002XXXX,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负责人张宪胜,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建超,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其劳巴特尔,公民身份号码×××,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苏雅拉其其格,公民身份号码×××,女,1970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朝格巴特尔,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6月1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青克,公民身份号码×××,男,1968年4月5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阿拉腾花日,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其其格玛,公民身份号码×××,女,1971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被告其劳巴特尔、苏雅拉其其格、朝格巴特尔、青可、阿拉腾花日、其其格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市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孟令志代理审判员  乌 云人民陪审员  杨 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