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1民初2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霍晓梅诉被告王玉花民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晓梅,王玉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1民初2277号原告霍晓梅,女,1977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被告王玉花,女,1971年11月2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霍晓梅诉被告王玉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国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霍晓梅诉称,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息共计22559.40元。经审理查明,被告王玉花未在原告霍晓梅提供的被告王玉花的居住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霍晓梅不能提供被告王玉花的准确送达地址,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晓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82元退回原告霍晓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福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