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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衡水市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穆春建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市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穆春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2执70号申请执行人衡水市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耿李村南。法定代表人陈淑钦,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穆春建,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本院在执行衡水市冀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穆春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长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