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5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吴家雄,吴思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吴思瀚,吴家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5336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红旗河沟红黄路1号幢兴业大厦。代表人张旻,行长。被告吴思瀚,男,199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吴家雄,男,196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被告吴思瀚、吴家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自愿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静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