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侯忠弟与漳州市芗城区鑫华龙机电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忠弟,漳州市芗城区鑫华龙机电制造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02执41号申请人侯忠弟,男,195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鑫华龙机电制造厂,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经营者:龙理和,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横市镇增坑村老屋场组**号,现住漳州市芗城区。申请人侯忠弟与被执行人漳州市芗城区鑫华龙机电制造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芗民初字第99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闽0602执4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卞国平审 判 员 沈志兴代理审判员 张雨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吴念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