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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执18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晓、徐恒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鲁1327执1830-5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陈晓、徐恒艳、刘玉光、王志超、孙钦梅、孙成江、王朋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既不履行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莒商初字第1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亦拒不向本院申报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孙钦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生效。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