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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3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丰富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天高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丰富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高热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3666号之一原告天津市华丰富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法定代表人曹树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天亮,天津普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天高热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大任庄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金生,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华丰富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高热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天津市华丰富达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天高热处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4元、保全费319元,共计593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赵宗阳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