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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王才福与赵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才福,赵春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1501号原告王才福,男,生于1951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蒋金鹏,系遂宁市射洪县太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春林,男,生于1987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才福诉被告赵春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才福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才福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才福负担。审判员  刘高举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安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