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民初3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淑娟与被告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庄玉权及第三人沈阳红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娟,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庄玉权,沈阳红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1民初3295号原告赵淑娟被告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殿海被告庄玉权第三人沈阳红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淑娟与被告沈阳市敦煌古代建筑工程公司、庄玉权及第三人沈阳红泰实业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淑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桂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