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高帅与张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帅,张莉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03民初734号原告高帅委托代理人李正磊,山东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原告高帅与被告张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帅及委托代理人李正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帅诉称,原告在2013年6月22日结婚,被告为原告提供婚庆摄像服务,由于被告违约,原告结婚当天喜庆场面的合成影像至今未交付原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此,双方在2013年12月10日达成协议,被告偿还原告2万元。时至今日,被告也没有将2万元赔偿原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张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2013年6月22日的婚庆典礼提供摄像服务,后被告未能按约向原告交付摄像资料。2013年12月10日原告高帅为甲方,被告张莉为乙方达成协议,其上记载:甲方于2013年6月22日结婚,委托乙方办理婚庆并交付了两万元全部费用,由于乙方在办理婚庆过程中违约,给甲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失。现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2013年12月31日之前退还甲方已付的两万元费用。如果乙方在此期间交付给甲方婚礼视频编辑光盘(甲方结婚当日3机位录像合成光盘,包括MV及婚礼整个过程视频录像),则无需赔偿上述费用。其后,被告张莉未履行协议中约定的义务,致使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协议一份、原告当庭陈述在案佐证,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效力,足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依法应当承担未到庭举证、质证,可能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陈述,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婚庆服务合同关系以及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2万元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帅给付2万元。如果被告张莉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张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侯向东人民陪审员 杨海英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薛明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