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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王秩卫与叶信成、吴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秩卫,叶信成,吴海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2828号原告:王秩卫。委托代理人:何金松,浙江银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信成。委托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海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秩卫与被告叶信成、吴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秩卫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秩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8元(已减半),由原告王秩卫负担。审 判 员 王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林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