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行审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新锐互动商业网络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新锐互动商业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357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新锐互动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51号慎昌大厦5616室。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新锐互动商业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锐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62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620号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查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620号缴存通知中认定:职工王雁在新锐公司工作期间,新锐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2011年7月至2012年1月、2013年7月至2014年5月的住房公积金共计16200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620号缴存通知,责令新锐公司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王雁补缴住房公积金共计16200元。2015年10月18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620号缴存通知送达新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新锐公司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6月6日向新锐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新锐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620号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新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十月十二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620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鹏英代理审判员 曾玮代理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