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0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陈大雁与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丹、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雁,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丹,王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雁,男。委托人徐璐,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丹,总经理。被执行人周丹,男。被执行人王继平,女。申请人陈大雁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四川地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丹、王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进一步调查核实,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2015)彭山民初字第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凌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