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执168号
裁判日期: 2016-06-30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辛德娟,李俊彪,李俊华,李俊钊与吕鸿斌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德娟,李俊彪,李俊华,李俊钊,吕鸿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5执168号申请执行人辛德娟,女,汉族,1944年9月23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李俊彪,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李俊华,男,汉族,1973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申请执行人李俊钊,男,汉族,1975年10月19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被执行人吕鸿斌,男,汉族,1994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汕头市金平区。关于辛德娟、李俊彪、李俊华、李俊钊与吕鸿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汕金法民一初字第2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吕鸿斌应赔偿申请执行人辛德娟、李俊彪、李俊华、李俊钊共350936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均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5执16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福明执行员 :卢俊生执行员 :曾恩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旭昇第2页共2页 来源: